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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历程

文章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03-18 14:40
2019年6月19日国家商务部明确对原产地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开展反倾销立案查处。自本公示发布当天起,国家商务部对原产地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开展反倾销立案查处,此次调查明确的倾销调查期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是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调查区域:原产地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
 
我国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历程

 
调查机关基本评定,原产地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具有倾销,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遭受本质损害,并且倾销与本质损害相互间具有逻辑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明确选用保证金形式执行临时性反倾销对策。自2020年10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商品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明确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示相对应的保证金。涉及到美国、韩国及欧盟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实际保证金比率为陶氏化学公司222.0%、埃克森美孚公司214.9%、阿朗新科美国有限公司219.8%、美国狮子弹性体有限公司219.8%、其余美国公司222.0%、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12.5%、乐天玮萨黎司弹性体有限公司21.1%、其余韩国公司24.5%、阿朗新科荷兰有限公司18.1%、埃克森美孚化工法国公司4.7%、意大利玮萨黎司有限公司16.5%、其余欧盟公司31.7%。
 
调查机关最后评定,原产地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具有倾销,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遭受本质损害,并且倾销与本质损害相互间具有逻辑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明确提出征缴反倾销税的提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国家商务部的提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地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缴反倾销税,每家实际税点保持初裁决定,反倾销税的执行限期自2020年12月20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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