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转口贸易收付汇核销管理规定
现阶段,
转口(含转手)贸易收汇被视作服务贸易,收结汇不会受到联网核销监管。事实上,货物假如经转国内保税区域的,理应视作货物贸易列入收结汇联网核查,提议商请海关出示保税货物出境的备案信息数据信息,企业出示打印出的《出境货物备案信息清单》、原产地证明书或转口证明书、运输单证、有关商业单证、审批单证等办理结汇。另外,能够明文规定企业转口收汇额基本原则不能超出相对应转口付汇的相对应占比(比如15%)。针对转手贸易,因无货物流无法执行联网核查,提议收结汇时除开规定企业出示收账通知和结汇水单外,还应出示与贸易合同相符合的生产国出口关单、原产地证明、消费的国家进口关单、运输单证、提单等,并可增加进口方与付汇方基本原则相同的规定。
(二)不断完善转口贸易调查统计机制
能够开设
全国转口贸易核心企业调查培训管理制度,在全国范畴内创建转口贸易核心企业联络机制,及时性调查把握大宗转口贸易跨境资金收付,进行核心企业培训工作和政策宣传,从根源上提升 跨境资金申报和统计检测的精确性。
(三)提议以进出口核销单做为贸易方式确定根据。
容许企业在转口出口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改动转口贸易收付汇申报信息,处理
转口贸易方式最后定性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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