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明文规定,保税港区内能够开展
国际转口贸易。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督办法》第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保税区内的转口货品能够在区内仓库或是区内别的场所开展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略加工。因而,贵公司可在保税区、保税仓库和保税港区等海关部门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转口贸易业务,在向海关申报办理过关手续时,可依据海关部门特殊监管区域的不同选择适用监管形式“保税仓库货品(代码1233)”、“保税区仓储转(代码1234)”等监管形式开展相关业务。自然,不论是哪种监管形式,哪种业务操作,均需依规接受海关监督,不然很有可能会被海关部门惩罚。
依据《海关部门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明文规定,进出口货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目、规格型号、价钱、
出口贸易方式、源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后目的地或是别的应当审报的项目未申报或是审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明文规定给予惩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干扰海关统计准确性的,给予警告通知或是处1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金;(二)干扰海关监督秩序的,给予警告通知或是处1000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金;(三)干扰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品价值5%之上30%以下罚金;(四)干扰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之上2倍以下罚金;(五)干扰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审报价钱10%之上50%以下罚金。贵公司经营转口贸易货品,在向海关申报一批出境货品时将净重报错,构成审报不实,会由海关部门结合违法情节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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