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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应用领域 

文章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24 11:10
反倾销税可用终裁公示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统计商品,我国进口商或客户在终裁发布之日后再次进口被调查统计商品的,须向海关缴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依据对不一样的应诉公司所确认的不一样倾销幅度而定的,推行分别税率,但特殊性的市场状况下还可以采用统一性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能够推行单一化的对于进口由来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商品的进口经营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作出了相对应的要求。
 
最先,反倾销税通常不可以追溯征缴的标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标准在反倾销税情况上的反映。要是没有采用临时性对策,而最后经调查报告是肯定性的,反倾销税能够追溯征缴到能够可用临时性对策时。为了更好地避免 在调查期内,出口商抢在进口方当局采取措施以前,大批量出口倾销商品,从中获利并损害进口方境内有关产业,协议书要求了征缴反倾销税的溯及力。
 
假如另外存有下列两类紧急状况,进口方能够对一些在临时性对策可用以前90天内进到消费领域的商品,追溯征缴最后反倾销税

(1)存有倾销导致损害事实,或进口商已知道或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
 
(2)损害是因为在相当于短的时间内进到大批量倾销商品导致的。
 
反倾销税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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