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和特殊保障机制的相同点
1.使中国出口量降低.不论是
反倾销或是特殊保障机制的发动,一定会对中国出口商品的数量造成不可估计的干扰,造成中国被起诉的产品出口量锐减.1995-2005十年里世贸组织成员开启的2840起反倾销案中,针对中国的产品位居首位.不仅如此,近几年来反倾销和特殊保障机制案件发生激增趋势,且此后的走势仍不容乐观。
2.造成连锁反应使企业权益损伤.在企业出口商品遭到反倾销或特殊保障机制调查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出口商品通常在全球遭到遇冷,从而造成损伤出口企业雪上加霜.比如,1982年11月16日美国发动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后,又在1998年2月2日再度发动
反倾销调查.1981年5月22日、1992年7月9日和2000年5月12日,加拿大持续三次对华防水鞋发动反倾销调查.再加之其余国家和地区的连锁效应,最后均造成 中国企业遭到高额亏损。
反倾销和特殊保障机制的不同之处
1.调查行为主体不一样.反倾销是在世贸组织下,仅有政府才可以采用
反倾销措施,一国的贸易商和产业界需要经由政府来开启反倾销程序.若出口商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意开展调查的成员所采用的行动,出口商只有经由本国政府才可以将问题递交世贸组织争端处理机构处理.而特殊保障机制的申诉要求很低,非常容易执行。
2.采取措施的标准不一样.WTO《反倾销协议》明文规定,对倾销产品征缴反倾销税需要合乎三个基础标准:倾销存有;损害存有;倾销与损害相互间存有因果关系.仅有在这三个标准都具有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国际性反倾销,并且还需要经由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对倾销幅度等数据信息开展估算和判断才可以最后明确惩罚性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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