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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差别对反倾销诉讼的干扰

文章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2-31 14:22
我国企业在开展反倾销诉讼时,最先要回应反倾销发起者传出的问卷调查,并递交企业依照国际性会计制度制作的财务报告等财务信息.因为中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性会计制度存在诸多差别,使我国企业在递交以国际性会计制度为标准制作的财务报告时,对中国反倾销诉讼造成相应的干扰.

 
会计制度差别对反倾销诉讼的干扰
 
财务报告内容的差别及其干扰.因为中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性会计制度的差别,在财务报告中会计处理规范和会计专业术语均有一定的差别,例如在项目分类方面,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会计习惯将库存股份定为股东权利的减项,而之前德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的会计习惯则把它定为资产项目.有时候即便 两国为统一性概念选用相同的专业术语,但因为会计制度的要求不一样,在详细内容上也有可能有主要的差别.例如“前期调整”这一词,美国指前期财务报告错漏的更改及其收买企业在合并前的损失所产生的纳税抵减额的实现,英国则指前期财务报告错漏及其会计方法的变动所造成的干扰.在反倾销问卷调查中,主要的便是出示财务报告,而中国财务报告与国际性通用性财务报告的差别常常影响中国反倾销的取证.
 
折旧或摊销方式差别的干扰.针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我国有许多企业以便会计核算的方便等缘故,选用了直线折旧法,而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加速折旧法.在反倾销诉讼中,会计折旧或摊销方式的选用不一样常常变成干扰成本核算的要素,从而有碍于我国企业开展反倾销诉讼.针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要求的不一样也会干扰到反倾销诉讼.针对无形资产的摊消,中国会计制度要求:“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理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性的无形资产不可摊销”;国际性会计制度允许摊销20年,摊销期限的不一样相同对每一期的分摊造成干扰,从而干扰本期商品的产品成本,从而干扰正常的价值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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